标题:赔偿的免责
法条内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免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为的时间、目的、措施都与行使行政职权没有任何关系,行为也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来赔偿。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是指损害的发生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制造假象,欺骗执法人员,或者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适用该项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是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做此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国家行为,指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行为。2.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