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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比赛伤人 责任如何承担

2019-06-05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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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案情:

  2011年5月10日,村民小李和小王,两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去镇上玩。途中,小王提议两人比赛摩托车,看谁先到镇上。比赛途中,经过一个急弯道时,小李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撞伤了村民老张,造成村民老张小腿骨折的后果,经交警部门事故勘察认定,小李对于该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问村民老张受伤该向谁索赔?

  争议焦点:

  对于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小李和小王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小王不是直接事故行为人,但是赛车是他提议的,他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小李是直接侵权人,小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此,小李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行为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明确了赔偿责任人,还应明确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至二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因此,本案中村民可以就事故损害所发生的上述费用范围内,请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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