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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还能索赔吗?

2019-06-0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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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刘某与肖某素不相识,一天晚上恰巧同在一间酒吧喝酒,肖某起身去洗手间时刚好要从刘某处经过,由于刘某将腿伸出了座位外,肖某路过时被绊了一下,但并未摔倒。在刘某

  问:刘某与肖某素不相识,一天晚上恰巧同在一间酒吧喝酒,肖某起身去洗手间时刚好要从刘某处经过,由于刘某将腿伸出了座位外,肖某路过时被绊了一下,但并未摔倒。在刘某还未来得及向肖某道歉前,肖某就朝刘某脸部打了一拳,当时刘某就感到十分晕眩,嘴角还流出血来,一颗牙齿也被打至松动,刘某便随即拨打了110。肖某被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并被罚款400元。刘某虽经医生检查并无大碍,但医药费与误工费共花去500元。刘某向肖某要求支付这500元时,肖某说他已经被公安机关实施了治安处罚,不会再赔给刘某这500元。本案中刘某还能否向肖某主张500元的损害赔偿?

  答: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均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所进行的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纠正违法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直接表现是惩戒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已经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时,治安处罚并不能对这些损害起到补偿作用。而且,公安机关和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处罚关系及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分别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因此就不能“以罚代赔”。就违法行为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肖某的违法行为虽然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并未涉及肖某与刘某之间的侵权关系,刘某的实际损失也并未因肖某受到行政处罚而有所减轻,肖某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或减少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刘某完全有权就肖某的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2日)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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