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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19-04-0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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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DefectProductRe?鄄callSystem)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在得知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馅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Defect Product Re?鄄call System)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在得知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馅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主管部门发现并认定某种产品存在缺陷,经过一定的程序,向生产商发布命令,要求其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它一般包括3种情况:一是生产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装配过程中所产生的缺陷;二是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导致产品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具体又分为:产品结构设计不合理、选材不同、未附加必要的安全装置。三是警示缺陷,是指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做出必要的说明、警告或指导而使用者构成的不合理危险,也称为说明缺陷。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于1966年制订《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召回缺陷汽车的义务,开创了全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此后,美国又出台了《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消费者食品安全法》(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CSP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鄄CA),2000年又通过《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TREAD),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

二、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只有2002年,上海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2004年3月15日出台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除此之外,关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能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而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心无力已在现实中暴露无遗。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只规定了采取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措施,这样笼统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往往使之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作用。又如“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制度,也往往由于严格期限的要求,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很好的保护。此外,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往往只能是在消费者受实际伤害之后,才能提起司法救助,具有事后保护的滞后性。虽然《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空白,但由于其适用范围的狭小,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仍存在严重的不完善。[page]
(二)市场的需求
目前,由于经营者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国内市场上仍然充斥着不少的劣质、缺陷产品,这对于本身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极端不利。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接二连三发生,对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对插头插座实施强制收回,这是国家第一次采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一维权的有利武器,及时地减少危害的发生。而这也从事实上说明就国内市场来说,我们需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能很好地为我们解决国内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服务,更完善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法律的缺失,客观上为其他国家实行“中外有别”的政策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例如日本某汽车公司在进行全球召回的时候表明“中国市场例外”,对于存在缺陷的汽车,在其他国家采取召回的措施,而在中国内地却仅仅是提供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部件。
另外,我国已加入WTO,更要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世界其他国家相衔接,与国际社会相衔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也不例外。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点
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置,使消费者在受到或未受到存在危险的缺陷产品的伤害时,得到更好的保护,改变“中外有别”的不平等待遇;也使生产者为了避免大范围的损失,也会在设计、生产等过程中注重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2、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由于产品召回措施要求批量性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势必给生产者造成利润流失,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必然朝着依靠科技,依靠高质量的方向发展,这必然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3、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从制度上设置,使企业朝着有利于自身,同时又有益于消费者这样的“双赢”的方向发展,从源头上使缺陷产品的产生机率降低;又更全面地加强已经出现的缺陷产品的召回,给予消费者双重保护,这样双管齐下,势必有利于使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不法行为立足之地,有利于市场环境的净化。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构想[page]

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条件
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的条件,美国是采取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产品存在着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是产品具有急迫危险。该法对具有急迫危险的消费品的定义是:具有可导致死亡、严重疾病、或者严重的个人伤害的急迫且不合理危险的消费品。《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则规定婴儿奶粉的召回条件是该产品对人类健康具有危险。
我国现状来衡量,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体条件就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是产品批量性存在缺陷,即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失误或设计上的失误导致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种类
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分析,缺陷产品召回主要有两种:
一是缺陷产品的自愿召回(Voluntary Recall),也可称为主动召回。它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在得知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时,依法自愿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
二是强制召回(Mandatory Recall)也可称为指令召回。它是指主管部门发现并认定种产品存在缺陷,经过一定的程序,向生产商发布命令,要求其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
(三)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
根据召回方式的不同,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也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自愿召回来说,其主体是生产商。由于产品的设计过程、生产流程,生产商最清楚,并且生产商也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为此必须时监督产品生产设计,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另外,生产商对产品相关知识往往掌握得更多,了解得更深入,因此,生产商往往比其他人能更早地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赋予生产商在发现产品缺陷时自由采取召回措施的主体资格,能更有效、更及时、更合理地降低危险的发生机率。
其次,对于强制召回来说,应由产品的主管部门及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通道一定的程序实施。由于产品种类的繁多,对此,要确立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做好产品管理的部门分工。例如美国,就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产品召回分类管理体系。在美国,消费品主要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理,机动车辆主要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管理,食品和药品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管理处、食品安全与检查服务处管理。[page]
(四)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
依产品召回的种类不同,产品召回的程序也分为两种:自愿召回的程序和强制召回的程序。自愿召回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般可由生产商自由决定,除非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而强制召回则要复杂得多。主要有以下几步程序:
1、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在收到消费者举报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产品存在缺陷时,必须首先经过技术认定,确定是否适用缺陷产品召回措施。
2、必须对缺陷产品的危险性进行评估。美国在这方面有相关规定,缺陷产品主要存在A、B、C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缺陷产品实施的召回范围不同。这种做法可以在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国可以借鉴。
3、由于强制召回措施的采取,势必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利润流失,为了保证公平与科学,有必要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做出是否采用召回措施的决定,给予生产者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4、制定召回计划,使缺陷产品的召回体现出合理性与科学性,减少损失。
5、由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及生产商共同实施召回。主要是在作出召回决定时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6、生产商做好产品召回的记录,于产品召回完成后提交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保管备案。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情况实行监督,督促生产商做好召回工作。
(五)法律责任
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做后盾,一项再好的法律制度往往也流于一纸空文。因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为了彻底消灭生产商的投机营利的心理,在设置召回制度的制裁措施时,有必要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处罚性赔偿条款,使企业由于不实施召回制度承担法律责任而付出的成本大于实施召回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召回制度的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有关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的立法路程才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领域的法律空白,而客观上我们又亟需这个有利的维权武器来保障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在这一方面还必须加大研究力度,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参考文献】
1、方瀚《美国产品召回制度介绍》
2、郑冬渝?摇郭雪平《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3、郭毅《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构造》[page]
4、李学祥《美国产品召回制度及其启示》
5、容缨《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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