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9-03-31 23: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产品质量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产品质量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对产品缺陷致害责任应该适应何种归责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一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为有过错,因此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是一种

  对产品缺陷致害责任应该适应何种归责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一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为有过错,因此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归责。二是过错推定责任说,该说认为,当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制造商或销售商之过失,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制造商身上,如果制造商无法举出抗辩理由,就需要承担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是一无过错责任,无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四是二元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既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应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和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于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和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目前过错责任说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抛弃,过错推定责任说仅适用于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生产者不能以其对产品缺陷致害无过错作为抗辩,如适用这一原则则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我国立法规定了生产者的抗辩理由和销售者的过错推定,显然不相符合。有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就是“严格责任”的别称,其实,二者差异颇大。从法律责任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及时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失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在“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另外,严格责任仍然允许加害人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以求免责;而无过失责任纯粹为客观归责,一旦被告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被告就被确定要承担责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生产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应该说我国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的。

产品质量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59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产品质量法律师团,我在产品质量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