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顾名思义是指对造成他人的损害虽然没有过错,但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是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
其中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是最典型的案件之一。因此在上述风险事件中壹精公司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才能免于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有其一的, 则无须承担责任∶ 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时间。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产品责任分类有的类型: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类:
一类是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
另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