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2.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3.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5.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在办理失业保险转移的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失业证明;
6.2寸照2张;
这些材料都是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所必需的,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转移涉及到个人权益,建议你仔细阅读本文并按照规定操作。如果你对失业保险转移还有疑问,欢迎随时提问找法网,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