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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主体是谁

2018-08-1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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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5条将其定义为“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那么海上拖航合同解除的时候,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主体是谁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主体是谁呢?许多人可能不知道,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

  (一)按起拖地和目的地区分

  1.沿海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国境内的海上拖航合同。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沿海拖航只能由其本国的拖船经营。根据《海商法》第4条规定,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拖航”。

  2.国际海上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的海上拖航合同。

  (二)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区分

  1.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在海上拖航的时间,按双方约定的拖船日租金率计收拖航费的海上拖航合同。

  2.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拖航费为双方约定的一笔拖航金额的海上拖航合同。有的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中,同时规定海上日租金率,作为党被拖方在起拖地延误起拖和目的地延误解拖,以及因拖航过程中的延误,而向承拖方支付损失赔偿金发热计算标准。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在海商法领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货物装于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或者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特定装置连接。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

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主体是谁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一)合同的订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合同的解除

  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1.起拖前解除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当事方的过失问题,因而互相之间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2.起拖后解除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也同样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在途中因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地点,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并且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海上拖船合同的解除主体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以后有所收获,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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