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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3日,我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单位人事说我有设计问题不予批准。9月25日,我收到单位开除我的文件和辞退原因为“违纪”的离职结算单。我没有半离职手续申请了仲裁。在仲裁庭上,我单位说,申诉人没有和被诉人办理离职手续,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可以回去继续工作,但我当时没同意继续工作。仲裁判决书是这样的:被诉人以申诉人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期间并表示愿意让申诉人回单位工作,申诉人自己表示不同意继续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由申诉人提出辞职解除,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申诉人要求的支付绩效奖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 请问这种情况到底是谁解除的劳动合同。我继续起诉胜诉的纪律有多大。谢谢!

其它综合
2008-12-13 22:43: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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