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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2014-06-3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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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规定,不外乎两个标准,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前者是以权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规定,不外乎两个标准,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前者是以权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即按主观标准确定时效的起算时间。后者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如《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主观标准关心权 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某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次要考虑的因素,甚至于不在考虑之列,因而该标准更有利于权利主张人;客观标准并不考虑权利人是否发现其权 利遭受侵害或何时发现权利遭受侵害,只要某一法律事实发生,时效即起算,显然这更有利于被索赔人。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采用何种标准确定,需要考虑水运法律内部的协调性以及法律导向和经济政策的基本走向。关于水运法律内部的协调性,《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已经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时效起算时间采客观标准,即“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倘若沿海、内河货物运 输的时效起算时间采主观标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则凸显了水运法律内部的不协调,甚至冲突与矛盾,因而参照《海商法》的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适当的选择。再者,法释[20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 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亦规定了时效起算时间的客观标准,且已实施了长达10年的时间,可以说客观标准已深入人心,若将其更改为主观标准,反而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另外,在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法律规定适当地向船方倾斜,以最大化地提高水运生产力,这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导向和经济政策的基本走向。在海事 诉讼中,承运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的案件略高于托运人、收货人作被告并承担责任的案件,因而以客观标准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可以倾斜保护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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