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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2018-12-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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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我们遇到共同海损纠纷问题时若不能私下和解的,就会由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就共同海损提起诉讼的,那么共同海损诉讼管辖如何确定?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在海上航运的轮船因天气、地理等因素总存在着不安定的因素,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货船造成巨大的损失,发生共同海损后如果损失人需要就共同海损提起诉讼的,那么共同海损诉讼管辖如何确定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共同海损介绍

  共同海损,指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船舶因风浪遇险,船长命令开舱抛货,避免沉船,此种被抛入海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中的物质牺牲。船舶搁浅,又不能自行脱浅,请拖船协助拖带或卸货过驳,所有拖船、驳船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中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船舶因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也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共同海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的概念也为大家做了介绍,希望有帮助。

  三、共同海损的必备要件有哪些

  根据《海商法》的这一定义,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方可成立:

  1、共同海损是一种有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引发的。如,为扑灭船上火灾将船舶驶向浅滩,该有意搁浅的损失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作为一种有意的损失,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相区别,我们将在后文中讲述单独海损的问题。

  2、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安全。

  3、共同海损是一种特殊的损失,共同海损必须具有合理性。如船舶为了脱浅,就抛弃价值小的重货,不应抛弃价值大的轻货。所谓特殊的损失,是指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措施所发生的损失,如果不属于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该损失就是特殊的。所谓船东的正常营运费用,是指船东为了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所应支付的费用。

  如,海上出现恶劣天气,船舶为了避风不得不绕航,船舶避风虽然是出于共同安全考虑的有意行为,但是由于船舶避风属于船东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避风而绕航的费用是正常的营运费用,不属特殊费用,因而不构成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的直接后果。它强调了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为共同海损,间接损失不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但是,直接与间接损失的区分不适用于延迟损失,以及环境损失。

  4、措施必须有效果。这里所说的有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便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四、共同海损的损失承担问题

  共同海损的牺牲由船舶、货物与未收运费三方按比例分摊。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

  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共同海损诉讼管辖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共同海损诉讼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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