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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帮忙解惑:A向B购买设备,A支付货款,没有约定诉讼管辖。约定B将设备运至A所在地,B交付了设备,交付设备前A付了预付款,后由于疏忽又付了一次全款,相当于多支付了货款。B现在不退还多收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确定诉讼管辖地? 关于履行地的确定,根据合同法62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对同一个合同,针对不同的情况履行地不唯一?如A未如约付款,则B可向B(接受货币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如B未交付设备,则A向B(履行义务方)住所地提起诉讼。这样理解正确吗? 上例中约定了由B将设备运至A地,是否可以认定交付设备的履行地为A地,如B不交付则A可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对吗?或者可不可以认为双方约定了B向A地交付设备,则整个合同的履行地为A地,无论A未付款还是B未付设备都可向A地起诉?本例是由于B不退多付的款项引起的纠纷,怎样理解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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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31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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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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