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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司申请扣押、拍卖船舶案

2019-01-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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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土畜公司)。被告塞尔夫公司1996年7月4日,青岛海事法院根据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土畜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在青岛港扣押了罗马尼亚籍吉尔吉轮(M/VGIURGIU)。1996年8月1日,中土畜公司向青岛

  原告中国某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土畜公司)。

  被告某公司

  1996年7月4日,青岛海事法院根据中国某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土畜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在青岛港扣押了罗马尼亚籍“吉尔吉”轮(M/V GIURGIU)。

  1996年8月1日,中土畜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要求罗马尼亚某投资海运公司(SELF INVEST MARINE CO.)(以下简称某公司)赔偿因“吉尔吉”轮不适航造成的货损。由于无人提供担保,对“吉尔吉”轮的诉前保全自动转为诉讼保全。

  1996年9月5日,中土畜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拍卖“吉尔吉”轮。

  但经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查明“吉尔吉”轮的登记船东为ROMANIAN TECHNECAI MATERIAL SUPPLYING COMPANY.实际船东为UZIN EXPORT&IMPORT S.A.。该轮以BARECON格式光租给了C.N.M.NAVROMS.A.,其又于1995年9月12日以第一“二船东”的身份(FIRST DISPONENT OWNERS)以BARECON格式将该轮光租给了某公司,租期5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下简称《卖船规定》)的第1条第2款“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的规定,某公司是被告,并对货损确实负有责任,但并非“吉尔吉”轮的所有人,所以青岛海事法院不能拍卖“吉尔吉”轮。又由于某公司及“吉尔吉”轮相关利害关系人均不出具担保,仍根据《卖船规定》的第1条,诉讼保全扣船不受期限限制,所以,青岛海事法院对“吉尔吉”轮继续扣押。

  某公司自该轮被扣押后,从未向该轮提供伙食及船上用料,使该轮14名缅甸籍船员处于无法生存的境地。特别是自1997年7月,其船舶代理终止与该轮的代理关系后,青岛海事法院不得不向该轮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997年8月19日“吉尔吉”轮在青岛港锚地遭到11号强台风的袭击,由于该轮失去动力,被强风暴潮推至浅水区,处于时沉时浮的危险搁浅状态。该轮船长在不得已情况下通过青岛港监向青岛港务局轮驳公司(以下简称轮驳公司)求救,并代表船东同轮驳公司签订了劳氏救助合同(Lolyd’s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轮驳公司派出两条大马力拖轮,经六小时救助工作,将该轮拖回安全地带。拖救成功后,船长表示因该轮船东已实际弃船,无法支付救助费用,轮驳公司遂向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拍卖该轮。[page]

  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以该轮发生的船舶优先权为由拍卖该轮,并于1997年11月27日对该轮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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