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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轮船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019-01-0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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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海法登字第52号申请人以星轮船公司,住所地7-9Pal-YanAvenueP.O.B.1723Haifa31016Israel。法定代表人Dr.Sebba,该公司懂事长。申请人以星轮船公司因承运其集装箱的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集发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登字第52号

  申请人某轮船公司,住所地7-9 Pal-Yan Avenue P.O.B. 1723 Haifa 31016 Israel。

  法定代表人Dr.Sebba,该公司懂事长。

  申请人某轮船公司因承运其集装箱的中国X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集发”轮于2004年1月6日在上海港外高桥附近水域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所属的“大庆244”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集发”轮沉没,船上申请人所有的集装箱落水受损,而“集发”轮的船舶所有人中国X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人民币14,100元的债权,并提供了受损集装箱号码和价值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轮船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某轮船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某轮船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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