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登字第6号
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MEDTEX HOLDING CORPORATION),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潘学明,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因承运其货物的中国甲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集发”轮于2004年1月6日在上海港外高桥附近水域与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所属的“大庆244”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集发”轮沉没,船载货物受损,而“集发”轮的船舶所有人中国甲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80,592.88美元的债权,并提供了受损货物的销售订单、提单、发票、装箱单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