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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019-01-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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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海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李元国,男,26岁,汉族,原南渡江轮船员,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大面村十四组。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67号铨宝大厦十二楼。法定代表人郑育泉,该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商初字第144号

  原告李XX,男,26岁,汉族,原“南渡江”轮船员,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

  被告XX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海口市海秀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男,36岁,汉族,该公司职员。

  因被告XX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公司”)的“南渡江”轮被本院在另案中强制拍卖,原告李XX以被告拖欠其在该轮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上下船路费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00年6月29日以(2000)海债登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准允原告的债权登记申请。后原告李XX就所欠上述费用提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茂独任审判,于2000年7月2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其于2000年1月21日受被告委派上“南渡江”轮担任二厨职务。由于被告经济效益欠佳,未能正常支付原告工资等,给原告的生活等带来诸多不便,现尚欠原告工资3,600元、上下船路费1,200元、伙食费1,780元。故请求被告国际海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等共计6,580元。

  被告国际海运公司辩称:对于拖欠原告李XX工资3,600元、伙食费1,78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上下船路费系包干使用,即上船120元、下船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1日,原告李XX受被告委派上“南渡江”轮担任二厨职务,每月工资1,200元、伙食费每天15元、上船包干路费120元、下船包干路费500元。原告李XX于2000年6月30日离船。截至原告离船时,被告尚欠原告2000年4-6月工资3,600元、伙食费1,780元、上下船包干路费620元。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委派原告上“南渡江”轮上工作,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如数支付所欠原告在“南渡江”轮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上下船包干路费。原告主张的工资、伙食费、上下船包干路费共计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XX要求被告支付上下船包干路费中的其他58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page]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李XX支付工资、伙食费、上下船包干路费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从“南渡江”轮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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