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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

2014-08-1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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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海商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已有特殊规定,《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适用余地,依《担保法》第九十五条,《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得以适用,故《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限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

  由于《海商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已有特殊规定,《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适用余地,依《担保法》第九十五条,《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得以适用,故《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限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

  1、法律适用的序位

  就合同领域而言,《民法通则》相当于普通法,《合同法》相当于特别法;从民法的意义上说,《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分则,在两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后法即《合同法》。《海商法》属民事特别法,该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专门作了规定,在合同法的范畴内,《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法》来讲属特别法,在两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海商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担保法》是物权法的一部分(缺少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是债权担保领域的特别法,债的担保应优先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但《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五条)。可见,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留置权而言,《海商法》的规定是特别法的例外。如上述,《海商法》已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海运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标的物属债务人所有作了特殊规定,对此应予适用,而《合同法》则无适用的余地。

  2、对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留置权的影响

  从上述可知,《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法》作为规范运输合同的法律,对海运货物留置权做出不同于《担保法》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留置权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的规定。因此,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之承运人行使《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海运货物留置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牵连性,即承运人所要留置的货物是产生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等债务的原因,至于货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所不问;2、占有,即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3、承运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货物;4、债务已届清偿期;5、运输合同无不得留置货物的约定。

  新《货规》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综合参照《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结果,较之于《合同法》在债权项目上增加了滞期费和共同海损分摊。在大陆法系,凡实行民商合一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将留置权在民法物权法篇加以规定;而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则取债权性留置权的立法例。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例,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从《担保法》和起草中的《物权法》分析,留置权取物权性留置权的立法例。留置权制度是为了弥补同时履行抗辩权功能之不足,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为了弥补留置权制度担保范围之不足而设置的两个密不可分、相互弥补的制度。理解这一点,也可理解为什么滞期费、空舱费等损失不宜解释为法定留置权,而应作为合约留置权交当事人自行决定,因为这不属运输合同的目的利益,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过错导致的损失。这部分不属于法定留置权政策性优先保护的内容,其债务的履行依过错原则,而不依合同法的无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其债务承担应由双方自愿约定或按航运惯例在合同的留置权条款中确定。

  《合同法》始终是新《货规》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立法依据,作为部门规章,新《货规》不但不得与有关法律相抵触,且在立法例上也应与法律保持一致,故建议删除将滞期费及类似费用作为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承运人收取滞期费的权利属《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海事请求,可根据该条规定申请扣押船载货物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救济。至于共同海损分摊当在运输合同目的利益之内无疑,《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作为规范多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条款,未对海运特有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纳入留置权担保的范围是正确的,但作为部门规章理应不能设定法定留置权,对此,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作目的性扩张解释,把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纳入海运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以应实践之需。承运人享有的海运货物留置权因国际和国内航线的差异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有很大的差异,显然不妥,应予统一。这可通过删除《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使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而使问题得以解决(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以债务人所有为限,下述),但在债权项目上应区分法定留置权和约定留置权,并分别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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