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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的另行增加及其限额

2019-01-07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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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的另行增加及其限额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

  特别补偿的另行增加及其限额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海商法》第180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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