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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意外保险救助费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2018-10-1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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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靠外来力量在海上任何水域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施行的救援。施行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公司,也可以是邻近或过往的船舶,包括姊妹船。1981年救助公约草案将海上救助的对象扩大到危险中的任何其他海上财产,以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那么,对于海上意外保险救助费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解答。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那么,海上意外保险救助费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海上意外保险救助费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海上意外保险救助费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救助人必须是海难中财产关系方的第三者。被意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如船员、水手所进行的救助不是救助行为,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不得视为救助费用,因为他们是按自己的职责履行义务。但是,一旦船长宣布弃船,原来船上的船员、水手对船舶自愿进行的救助,则可以被看成第三者的救助行为,因而应该获得救助报酬。

  2、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人必须是自愿者,而不是事先与被救助方签订了合同而出于合同的义务,对遇难船舶与货物进行救助。所谓事先签订的合同,是指意外保险危险发生之前就已存在的合同,而救助合同是指危险发生时才签订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产生的费用,应属于救助费用。例如,船东担心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事故,在开航时就雇用一艘拖轮对其进行拖带,显然这不应视为救助行为。反之如果船舶在事故发生时,船东与某打捞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对该船舶进行救助,所支付的救助报酬,则属于救助费用。

  3、救助行为必须具有实际效果。长期以来,在国际海上救助中普遍采用的救助合同格式是英国的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特点是,救助费用是在救助完成之后,根据救助的效果、获救财产的价格、救助工作的难度和危险程度,以及救助工作时间和耗费的费用等,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如果救助没有效果,便不给报酬。救助人为了保证其在救助之后获得报酬,一般都要求被救方提供担保,对未提供担保的被救财产,救助人享有留置权。不过,近年来,由于海上石油运输数量不断增加,海上污染严重,为了鼓励救助人对危及环境的船、货进行施救,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劳合社已在其1980年的救助合同格式中,对“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作了一些例外的规定:对于遇难的油船,救助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便救助无效,也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 

  二、海上保险支付报酬的责任

  救助报酬由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支付,如果同一救助工作使船舶和船上货物获救,船方和货方应按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担总的救助报酬。如果船上货物的运费必须货物安全运到才能收取,则收入运费的一方也应分担报酬。船货各方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英、美等国规定为各别责任,即每一被救方只负责支付自己所应分担的数额;联邦德国则规定为连带责任,即救助人有权向任何被救方索取全部报酬,支付了的超过其分担额的被救方可以向其他被救方追偿。

  在海上保险中,救助报酬属于保险人可以承保的风险范围,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分担的救助报酬,可以由各自的保险人给予补偿,或由保险人直接支付。

  姐妹船即属于同一所有人的两艘船舶之间的救助,也可以获得救助报酬。这是因为应分担救助报酬的船上货物通常不属于船舶所有人,而且获救船舶和货物应分担的救助报酬实际上往往是保险人支付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海上意外保险救助费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随着海上运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海上救助工作越来越多地由专业性的企业来承担,为了进一步明确救助人和被救方在具体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订立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救助人的志愿行为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合同义务。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到找法网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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