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所有权转让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优先权随船舶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不须问及该船舶的所有权的归属或该船舶登记以及船旗是否有变化。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船舶所有人,对该项海事请求负有赔偿责任,当该船转让给新的船东时,新船东虽对该项海事请求不负责任,但由于该项海事请求为法定的船舶优先权,其债权人依本条规定仍可对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