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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实施办法

2012-11-0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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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转让(变更)登记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取得、转让、消灭登记(船舶转让登记);项目编码:221交通05—02。(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三)项目审批...

 

  船舶转让(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取得、转让、消灭登记(船舶转让登记);项目编码:221交通05—02。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

  填写“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受理

  2、审定

  3、制证及文书

  4、发证并告知

  5、立卷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船舶消灭登记);项目编码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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