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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转让不合理

其它综合
2020-10-24 19:44: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   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  买方很难知道其所买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于是申请法院作出公示催告:  (1)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是否附有优先权;  (2)若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申请人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消灭船舶上的优先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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