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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优先权我方广西贵港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出方广西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化肥生产线租赁合同书》(简称:合同书)。租赁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同时特别约定当出租方股权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广西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告知我公司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7日与第三方达成股权收购协议。1、股权转让的优先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法院是否因此条款撤销租赁方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合同?2、在承租期间,我公司多次对生产线进行维护修理,投入大量资金。承包经营被单方面中止,此部分损失要求赔偿是否有依据。

公司专长
2016-11-15 12:39: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