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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之成因

2014-07-2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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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而产生:1、各国国内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称谓方面,更表现在基于对船舶优先权内涵与外延的...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而产生:

  1、各国国内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称谓方面,更表现在基于对船舶优先权内涵与外延的不同认识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各项目的优先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船舶优先权标为例,在英国法律制度下,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因船舶优先权项目的不同而不同:(1)船货抵押优先权(Bottomry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和货物;(2)损害优先权(Damage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3)救助优先权(Salvage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货物、漂浮物、抛弃物、投弃物、遗弃物和残骸;(4)工资、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WagesandDisbursement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美国《联邦海事优先权法》将海事留置权的标的规定为船舶、属具、货物及其残余物、运费及船舶和货物卖得之价金。日本将船舶优先权称为“船舶先取特权”,《日本商法》第842条规定:“下列债权的拥有人,对于船舶、其附属器具及尚未收取的运费上,有先取特权……”第843条规定:“船舶债权人关于运费的先取特权,仅基于同次航行的运费。”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条和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及其属具。

  2、船舶优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立法目前效果并不理想

  所谓国际统一实体立法即通过制定国际公约或采纳国际惯例消除各国法律之间的分歧。目前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上述公约在消除法律冲突方面作用非常有限。一方面,就公约的缔约国而言,上述公约参加国寥寥无几,尤其缺乏航运大国的参与。另一方面,就公约内容而言,现有公约并未统一船舶优先权所有方面的问题。事实上,尽管国际社会仍在为船舶优先权法的国际统一而努力,但船舶优先权立法涉及一国特有的立法政策取向,而各国的立法价值取舍和利益方面的冲突是很难调和的,那么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消除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因此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仍将主要靠冲突规范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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