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我国《海商法》16条仅涉及了按分共有的情况,依该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如对共同共有得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船舶抵押后,抵押人可以转让船舶,但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如果转让价值低于船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建造中的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可将“建造中船舶”定义为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和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都可以作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处于建造阶段的船体;分段建造时的各个船舶分段;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但“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必须是已经特定化地将用于某个船舶建造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船厂为造船而向供应商购买机器、设备时,购销合同中常常会约定,在船厂未足额支付价款之前,供应商保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在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时,就应将这些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的机器、设备等排除在外。
2、业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一旦船舶已经办理了一般意义上的“船舶登记”,则该船舶就将由“建造中船舶”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船舶”。
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船舶应该属于用于商业运输的船舶。首先,应是供航行之用;其次,应是海船,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船舶;再次,应是大船,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属于海商法中的船舶;最后,应该是商用船舶,在军事船舶和专用于公务的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3、除抵押船舶外,还包括抵押船舶的孳息及抵押船舶的代位物
抵押船舶的孳息是法定孳息,主要是因船舶营运而产生的租金、运费和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等,不包括自然孳息。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主要指保险金、赔偿金及国家因征用船舶支付的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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