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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概述

2014-10-2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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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制度,该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较之《担...

  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制度,该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较之《担保法》的规定,似乎抵押人仅限于债务人而排除了第三人。有学者将其称为抵押人的唯一性,是船舶抵押权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一种情况,如果有某个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船舶为某个债务人提供了抵押,这种抵押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抵押,只能是民法《担保法》意义上的普通抵押,否则,无法解释《海商法》11条中的“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这句话的含义。如果说该抵押人不一定是债务人而又可能是第三人的话,第三人对债权人何来债务?说不通。 为了扩大债务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的融资渠道,笔者认为,船舶抵押权之定义应与担保法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对此做出了修正,其第12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但不移转占有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船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者,即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得就其卖得的价金受清偿之权。船舶抵押权,系以船舶及其属具为客体之特殊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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