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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抵押权?

2019-10-2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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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4年3月12日,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与某银行支行c以下简称“支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药业公司向支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13%。违约责任为:如逾期归还贷款,支行按每日3600的比例计收利息。抵押条款为:

    [案情]

    2004年3月12日,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与某银行支行c以下简称“支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药业公司向支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 13%。违约责任为:如逾期归还贷款,支行按每日3600的比例计收利息。抵押条款为:药业公司以其财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以其房地产为药业公司向支行的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财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药业公司仅偿还12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05年9月,药业公司在支行向其发出的《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截止到2005年9月8日,尚欠本全38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鸣]

    原告支行提出,我行与被告药业公司、建筑公司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抵押条款等,被告药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付息,建筑公司作为抵押人之一,应当承担连带共同抵押责任。

    被告药业公司提出,我公司并非有意违反贷款抵押合同,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原因,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建筑公司提出,我公司虽然也提供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但是毕竟我公司并非借款人,支行应当先对药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而不能首先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抵押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共同抵押,焦点是在共同抵押情况下,既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也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抵押权。

    所谓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也称总括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是相对于单独抵押权而言的,由于单独抵押权为抵押权的常态,故共同抵押权属于特别抵押权。共同抵押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 以各当事人是否就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进行了约定 ,为标准,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在按份共同抵押中,每个抵押物对同一债权是分别担保,因此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卖得的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之全部。连带共同抵押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的清偿,对抵押权人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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