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债务人:刘某(中间人的前夫) 债权人:安某某(中间人的父亲) 中间人:安某(债权人的女儿)原因:刘某与安某结婚前(2001年11月2日)曾向安某某(安某的父亲),李某(安某的母亲)借过现金1.2万元至今未还。现在刘某与安某已经离婚,并且已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婚前甲方(刘某)曾向乙方(安某)父母借过现金壹万贰仟元现金,离婚后此比欠款由乙方负责偿还,与甲方无关所打借条作废。”由于安某当时急于摆脱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从而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安某现在想反悔与刘某所签的协议,应如何撤消协议中此条款?如能撤消需要什么手序?如不能撤消安某某(安某的父亲)应如何向刘某讨回欠款?如撤消此条款后债权人安某某(安某的父亲)应如何向刘某追讨此笔欠款?安某某现在手中有刘某亲笔签名的借据为证如下:“今为购房向安某某,李某二人借走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借款人:刘某 中间人:安某 于2001年11 月2日”安某某在刘某与安某离婚后曾向刘某讨要,刘某说:“我知道我欠你们安家的,也知道你有借条在你手里,但是我相信法律不相信你说的,我就等着法院传我了。”鉴于以上这种情况安某某和安某应该怎么办?《离婚协议书》甲方:刘某 乙方:安某 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对财产进行如下分割:1,房产:因*****为甲方婚前财产,婚后仍属于甲方。2,婚后的共同财产如:电视,电脑,音响,洗衣机,冰箱,沙发,家具等甲方自愿放弃给乙方。3,甲乙双方协议离婚,决定暂不通知双方父母,但离婚后二年内至少要在春节期间到对方家里去一次,礼品费用自负。4,婚前甲方曾向乙方父母借过一万二千元现金,离婚后次笔欠款由乙方负责偿还,与甲方无关,所打借条作废。5,离婚后,甲乙双方经协议离婚后六个月内房子仍由乙方居住,居住时限内生活费由乙方支出,时间期满甲方有权将房子收回,乙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以上五项经双方协议均表同意。甲方:刘某乙方:安某 2004年2月8日 我们是2004年2月9号在法院离的婚,这份协议法院没有看到。 这个协议是他自拟的,但是我当时由于想尽快离开他,所以就签了字。其实有很多不属实的。象共同财产里面所写的电脑,家具属于刘的婚前财产,其它均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只有微波炉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上诉我有发票为证。还有刘某既然自愿放弃了共同财产,那象他的工资,养老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再婚姻维系期间的部分是不是等于都应属于我? 后来就在本月刘某仍然继续骚扰我,因为每次都是晚上来骚扰使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在26号的午夜1点左右刘某又来到我居住地和我吵架,后来那出刀威胁我,我赶紧拨打了110报警。到现在眼前出现那一幕时我还是心惊胆寒,后来警察也没有说什么还让我们自己解决。当时110警察说:“既然离婚了你们就分开最好,这事最麻烦了。你要有《房屋租赁协议》也好说,哎。。。”因为我实在无地方居住,直到现在我仍然在租房住。我又怕他再来骚扰,就在2月29日同他签了《房屋租赁协议》,后来他又以我欠电话费为由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搬走分属我的微波炉及DVD机各一台。后来我怕他再搬走其它物品,所以将部分家具变卖,电器搬出放置另租的房子。而后刘某又将我一直居住的房子户门锁更换。直到现在我仍然在外面租房住。我们签的《房屋租赁协议》期限为一年。您说我可以申请回原居住地继续居住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