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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能否支持

2012-12-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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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10年9月30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玩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玩具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半月,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如玩具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小

  【案情】

  2010年9月30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玩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玩具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半月,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如玩具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玩具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小额贷款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玩具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承担逾期利息。

  【分析】

  对玩具公司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逾期利息,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理由是玩具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由玩具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利息。理由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行,其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约定的利率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所以第二种意见相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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