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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汽车19辆"挣钱"150万获刑20年

2019-08-02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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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25岁的河南人张永涛在5个月期间骗租了19辆汽车,抵押给别人用于还债。日前,张永涛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2.5万元罚金。2005年3月28日、4月3日,张永涛以租车为名,与唐女士签订租车协议,在支付

中国法院网讯 25岁的河南人张永涛在5个月期间骗租了19辆汽车,抵押给别人用于还债。日前,张永涛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2.5万元罚金。

2005年3月28日、4月3日,张永涛以租车为名,与唐女士签订租车协议,在支付了押金2000元后,将唐女士的两辆吉利轿车租走。之后,张永涛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并将抵押款用于个人还帐和挥霍。经鉴定,两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5300元。

有了这一次成功的“挣钱”经历后,张永涛便开始大肆作案。2005年7月至2005年9月间,他又以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义,与一汽车俱乐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1500元的价格,先后将该汽车俱乐部帕萨特1.8T轿车、奇瑞旗云轿车、捷达轿车、别克轿车、奥迪1.8轿车、奇瑞轿车、千里马轿车、长城塞弗汽车、菱帅轿车租走后全部抵押给他人,并将抵押款用于个人还帐和挥霍。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6.55万元。

此后,张永涛又用同样的手段先后作案6起,以租车为名骗取了捷达、别克、金杯、切诺基等8辆轿车,总价值近60万元。

此外,2005年9月13日,张永涛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了魏先生96000元,用于还帐和挥霍,后被查获。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并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丰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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