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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林诉赵新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9-08-0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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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李士林诉被告赵新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新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士林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为赵新杰厂房装修。当时约定包工包料,装修结束后由被告一

  原告李士林诉被告赵新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新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士林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为赵新杰厂房装修。当时约定包工包料,装修结束后由被告一次性付清装修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0元,下欠46688元装修款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装修款46688元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底,被告因装修厂房欠原告装修款56688元,经催要给付10000元,下欠46688元未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李士林吊顶工程款46688元,还款时按银行利息支付给李士林。欠款人赵新杰,2008年9月3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所写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赵新杰欠原告李士林装修款46688元是事实,有被告赵新杰书写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赵新杰应予偿还。原告李士林要求被告赵新杰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已有约定,故被告应当给付利息,具体数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士林装修款466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00元,由被告赵新杰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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