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袁某与成都铁路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19-08-25 16: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原告袁锡科,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大雄村5组,身份证号510230197410285936。委托代理人潘晓蓓,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129号附14号9-2,身份证号:510212197006044521。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号11号。法定代

  原告袁锡科,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大雄村5组,身份证号510230197410285936。

  委托代理人潘晓蓓,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129号附14号9-2,身份证号:510212197006044521。

  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号11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蓉,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朝霞,该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锡科诉被告成都铁路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锡科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锡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锡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锡科承担。

  审 判 员 谭 洪 亮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嘉 宾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74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