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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区别是什么

2018-08-3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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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区别是什么?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去看看下文怎么说。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限于动产物品的买进或卖出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行纪合同与委托区别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区别是什么?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与委托区别是什么

  二、行纪人享有哪些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1)委托人拒绝受领;(2)经催告仍不受领;(3)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纪合同与委托区别是什么的内容。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法律活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与委托人无关。行纪人虽然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委托人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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