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我们要离开时,一位先生匆匆赶来,对售货员说:“对不起,刚才买毛衣时,错拿了一件毛衣,出商场上了汽车后才发现,赶忙送回来。”此纠纷的结果有些戏剧性,纠纷的双方都没有损失。在此纠纷的调解中,笔者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售货员再拿出一件羊绒毛衣给孙先生,是基于民法通则的原则: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财产的风险责任亦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自交付时同时转移。
所谓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并非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由谁承担责任和损失的问题。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则丧失向买受人追索财产价款的权利。价款若已交付,出卖人应承担返还价款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是属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相一致的,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给买受人。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财产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规定履行特定手续的,以履行完特定手续时为交付。此纠纷中,售货员将羊绒毛衣包好后放在柜台上,并没有交付给孙先生,虽然是好心去帮孙先生交款,但其与孙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没有完成,羊绒毛衣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亦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羊绒毛衣丢失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孙先生的主张是符合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