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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2019-08-1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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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l999年5月,在没有与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商量的情况下,老张与老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房子卖给老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老张的儿子提出,他作为继承人,同父亲一起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父亲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他的

  l999年5月,在没有与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商量的情况下,老张与老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房子卖给老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老张的儿子提出,他作为继承人,同父亲一起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父亲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他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老李作为买受人,已经按照协议付了房款,并居住至今,属于善意取得,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案例分析】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买房的人只要看到房产证,就可以放心交易。卖房子的时候,有可能是丈夫背着妻子卖的,也有可能是两个人商量好

  的,当以后升了值,卖方就以房子是共同财产,没得到共同所有人同意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专家认为,家庭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个人身上严格说是不正确的,另外,买方在买房时也很难知道房子是一个人的还是两个人的,为了保护不知情的买房人,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一一即使卖方没有完全处分权,也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人的权利。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使不动产买卖和动产的买卖的交易更加有效;而立法的效果是,只要房产证是真实的,买方就可放心大胆去购买。

  问题争议的原因在于,这些规定在更新人们旧有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的同时,也与国人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了碰撞。

  要想了解善意取得,首先要理解何谓“善意”。法律上“善意”的概念,是说第三人在买受时,不知情、没有过错。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健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各国是不一样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面比较小。因为我国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都采取追赃到底。但犯罪分子将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就拿走了,不给买受人任何补偿,对买受人也不公平。

  由此也出现了一个法律上两难的问题:法律究竟是保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还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买受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有权利卖这个东西的,因此支付了价钱就买了,后来有一天说买受人没有权利占有这个财产,突然就被拿走了,这样大家就都不敢买东西了。专家认为,交易的安全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所有人的利益是单个人利益,应该放在较后的位置。

  因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主要看这个赃物是否是在公开市场买的。如果是私下买别人偷的东西,就不受保护。如果是公开市场和通过拍卖得到的,应该要给予一定的保护。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保护盗窃犯和抢劫犯的利益,而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况且原所有人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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