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0日,餐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把“雅马哈”钢琴调换成日本原装的“雅马哈”钢琴。原告起诉称,购买时商家承诺提供的是日本原装产品,在开具的发票上也注明是日本原装进口。可在付款之后,才发现钢琴不是日本原装,而是印尼组装产品,与随货提供的钢琴产地证明不符。几天后,商家提供了产品证明书和质量证明书,要求调换原产地证明书。餐饮公司则委托律师致函商家,提出不是更换产品证明书,而要把钢琴更换成日本原装的,但遭到商家的拒绝。审理中,餐饮公司承认钢琴只是偶尔使用,以使钢琴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按钢琴原价退货。
商家认为,自发现钢琴产地的瑕疵问题后,在送货前与餐饮公司进行了沟通与协商,在征得同意后才发货。因原装钢琴已停产,表示同意餐饮公司的退货,但钢琴已被餐饮公司使用过了,应折价退货,不同意全额退款。
法院认为,因商家将不属于日本原产地的钢琴来履行钢琴买卖合同,履约行为存在瑕疵。商家辩称在交货前,餐饮公司已经知道钢琴产地的瑕疵问题,缺乏依据。至于商家要求餐饮公司支付钢琴使用的折旧费,因退货是由于商家交付非日本原产地的钢琴,商家应按原价格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