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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并不意味着消失

2019-08-1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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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世纪70、80年代,人们从迷乱中过来普遍疾呼人啊,人!如今,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引领人们奔小康时老百姓的呼喊则是车啊,车!两相对照,前者是对人性、理性复归的渴盼,后者则是对加快提高生活质量的企望。老百姓要用车驾驭生活,银行、保险业和经销商要以车拉动业

  上世纪70、80年代,人们从迷乱中过来普遍疾呼“人啊,人!”如今,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引领人们奔小康时老百姓的呼喊则是“车啊,车!”两相对照,前者是对人性、理性复归的渴盼,后者则是对加快提高生活质量的企望。

  老百姓要用车驾驭生活,银行、保险业和经销商要以“车”拉动业务增长。记者要说的是,在一片“车啊,车”的呼喊中,与车相关的风险问题应及早引起我们的关注。

  近年来,在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推动下,国内汽车生产及消费迅猛发展。目前,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履约保险已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投入、拓展保险业务的主要增长点之一。然而,随着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控制和履约保险的难点也日益凸现。

  最近,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一份关于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状况的调查表明,与“车”相关的风险不容忽视。

  调查显示,截至2002年末,重庆市各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4.7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0.48亿元,增幅为246.59%。此中,工行重庆市分行颇具代表性,其辖内18家分支行中有12家支行开办了此项业务,贷款余额3.0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23亿元,增幅为265.48%。同期,该分行各项贷款余额下降0.44%。尽管从余额水平看,汽车消费贷款的数额在全分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还不到1%,但其增长幅度却远远高于分行其他种类的贷款,成为当年银行信投投入增长最快的贷款种类。汽车消费贷款随着汽车生产购销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特点。

  在汽车消费贷款的业务发展初期,各商业银行主要推行“间客式”模式,即银行向汽车经销商贷款,由经销商把资金提供给购车客户,同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但是,由于经销商承担风险较大,普遍积极性不高,业务发展受到制约。2001年以来,部分商业银行采取面向汽车消费者的“直客式”信贷服务。以工行重庆分行为例,由经销商负责向银行推荐客户,提供客户借款的贷款保证金,并为客户代办贷款手续及其他手续;银行与购车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贷款全额转入经销商账户;借款人须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及机车险。履约保险责任规定,对连续违约超过3期的汽车消费贷款,贷款银行可将借款人积欠本息向承保机构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向贷款银行赔付90%的责任,另外10%由汽车经销商承担。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险的保障,目前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显性风险得到较好控制: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分期付款的,银行可主动从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金账户上直接扣收;连续超过3期未还款的,银行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所欠本息。银行和保险公司约定,把贷款和保险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事实上,借款人在支付首付款、保险费、管理费后,其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已大大减小。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将汽车消费贷款的信贷风险全部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和经销商。调查表明,工行重庆市分行自1998年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账面未产生1笔不良贷款;到2002年末,这家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3.07亿元,贷款收息率达到100%。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在矛盾的交织中进行的,祸福相依,利中有弊。“车贷”中的风险问题同出此理。比如,以经销商提供的贷款保证金垫付违约贷款,掩盖汽车消费贷款的真实形态,是其一。工行重庆某支行累计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近1.85亿元,其中由贷款保证金垫付的资金达865次,金额564万元;仅重庆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一家的客户就有73户违约,有10户违约连续超过3期。贷款保证金管理较乱,保证金余额普遍不足,是其二。由于汽车经销商在汽车消费贷款中的主导地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金制度未能得到较好执行,普遍达不到规定的比例要求。在违约客户较多的情况下,由经销商承担10%的违约贷款的风险较大。

  据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信贷管理主体偏移,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据调查,商业银行的大多数支行对汽车消费贷款没有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贷款“三查”基本上是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代劳”操作。由于贷前调查过分依赖于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银行对第一还款人(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缺乏真实全面的了解。同时,银行贷后管理松懈,银行的贷后管理仅限于统计每一还款期的违约情况,将违约名单通知经销商和保险机构,由经销商和保险机构去催收。有趣的是,据说银行绝大部分的违约贷款,都是由保险公司清收回来的。

  进一步调查显示,制约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因素较多——

  首先,派生费用过高。据了解,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除负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支付车辆的保险费、登记费、公证费、调查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有的还要向经销商提供贷款保证金。其中保险费包括贷款履约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5至7个险种;管理费由经销商按贷款金额的5%至10%比例收取;贷款保证金由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10%向经销商缴交;调查费金额为100元至300元不等。如某客户贷款17万元购买汽车,第一次付款金额为74559元。其中购车首付款43000元,贷款履约险费1780元,机车险费12223元,印花税11元,公证费645元,管理费16000元,调查费300元,抵押登记费600元。买一辆车竟有如此多的“苛捐杂税”,令人生畏。

  其次,政策风险难以把握,银行、保险公司进退两难。先说进口汽车关税调整对贷款期限确定和贷款风险控制的影响。目前,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通常为2至3年,借款人的收入状况稍有波动,就会削弱其还贷能力,增大贷款风险。但贷款期限过长,银行又要面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如在目前汽车进口关税和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情况下,当新车的性价比超过贷款车辆时,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贷意愿,出现借款人放弃还款,“以车抵贷”的现象。再说,在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上不统一。按现行司法解释,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欠款金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20%以上,司法部门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以1笔2年期的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借款人的违约必须在5期以上,银行向其追索积欠贷款本息的行为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按照贷款履约险的约定,借款人连续违约超过3期的,银行就可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此,往往造成银行、保险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无所适从。[page]

  第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政策变化对营运车辆经营产生影响。2002年以来,各地交通、车管部门加强了对营运车辆装载量、车辆加长、超高的管理和控制,如为运输长安微车而专门改装的超长超高货车,在各地相继被作为违规车辆予以处罚,导致该型货车全部停运。因此,贷款购买营运车辆的客户违约情况较多。在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中,70%以上的营运车贷款违约,违约3期以上的占10%左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2002年汽车履约险保费收入110万元,已赔付履约保险的营运车辆达30万元,此外还受理了7辆营运车辆的赔付申请。2003年起,该支公司已停止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中的营运车辆贷款履约保险。

  第四,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法律意识淡薄,给信贷管理带来困难。社会信用环境差,银行很难准确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人法律意识淡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仍缺乏有效约束手段,欠贷不还,贷款购车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主体不明,增加了依法收贷的诉讼难度。在实际操作中,借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而借款抵押合同则是由借款人与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保险公司订立的。在依法清收贷款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同,曾出现司法部门要求以贷款银行和以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不同情况。此外,抵押物品保全不力,依法处置有困难,主要表现在追缴贷款车辆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较大难度。有时,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扣车,而贷款车辆的变卖由于手续烦琐,法律关系复杂,处置难度也相当大。

  有鉴于此,有关金融界人士对进一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提出建议说,应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制订完备的实施细则。现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是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发的,难以适应现阶段“车贷”发展的要求。因此,修订和完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另外,商业银行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在汽车消费信贷管理中的比较优势,切实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借鉴各地和国外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经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房产抵押及其他不动产抵押、法人和自然人担保、权利权益抵押等方式,在信用贷款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转变经营理念,在贷款管理和控制中突破只盯住车的做法,把风险控制的着力点扩展到“购车人”。保险公司不单要注意物的风险,还要关注人的道德风险。保险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监管,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进而危及金融系统安全。银行业、保险业在汽车消费信贷、汽车保险市场上要携手合作,争取主动,力避“车贷”、“车险”的风险。

  业内人士迫切要求,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尽快建立联网、数据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开放的信息平台,吸收银行、保险、证券、工商、税务、司法等系统在个人信用记录方面的资料。通过查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以积极应对,加强控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汽车经销商、车辆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操作模式,降低汽车消费贷款的附加费用,减轻借款人的实际负担,为贷款购车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在全民奔小康的路上,让车轮更加畅快、自信地飞奔,而不是简单地呼唤“车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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