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杨永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程一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国投)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投)拖欠拆借资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经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9月8日向广州开发区国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 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广州开发区国投仍未交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经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