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李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2019-08-16 22: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08年4月29日向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归还10条轮胎或支付17800元并承担本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08年4月29日向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归还10条轮胎或支付1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进审理后作出(2008) p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可能影响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 p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 涛

  审判员:祖 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 璐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292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