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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022-05-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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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还需要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书面形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法定必备条款及约定必备条款构成。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关键因素。《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了法定必备条款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范本或正本时,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本专题将解析部分必备条款,使之明确化、细致化、可操作化。

  1.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依据实际用工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条款

  劳动者对企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主要由工作内容条款规定,即规定劳动者的工种、岗位、工作任务以及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等。工作内容条款的规定为劳动者开展工作,领取报酬提供了框架与基础。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所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不但是“同工同酬”的标尺,也为“劳动者能够/不能胜任工作”确立了清晰的判别标准。

  3.劳动报酬条款

  劳动报酬条款为企业设定了义务,企业有义务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向劳动者发放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工资为标准。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也是为企业设定义务的条款,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并有义务按照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所制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表述应当准确、明晰并易于操作。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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