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引起纠纷

2012-12-19 08: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回放]顺x大良的吉x岛购物广场三楼,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进驻两家电影院天x影院和星x影院。天x影院早在2009年5月就领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却因租赁纠纷一直没有完x装修。2010年7月,耀x起诉天x,提出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天x退还场地并支付

  [案情回放]

  顺x大良的吉x岛购物广场三楼,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进驻两家电影院天x影院和星x影院。天x影院早在2009年5月就领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却因租赁纠纷一直没有完x装修。

  2010年7月,耀x起诉天x,提出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天x退还场地并支付租金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1年4月,天x起诉请求确认耀x、顺x、星x就租赁物可用于电影放映场所的约定无效,胜诉。

  2011年9月,天x起诉耀x、顺x,请求确认二者发出《解除函》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行为无效,获法院支持。

  了解到,顺x法院对顺x大良吉x岛天x电影院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解除2009年签订的《租赁合同》。获悉判决后,天x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x)表示“十分惊异和不服”。

  法院:合同已陷履行僵局

  场地管理方耀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x)与天x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此后原、被告就合同的履行纠纷不断。加上此次以耀x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双方已提起了五起针对合同履行的诉讼。

  法院判决书中称,法院就涉案合同的履行已作了耐心等待,亦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至今毫无迹象反映双方可自愿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已陷入履行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维持现状将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直接导致电影院无法开业,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院准许原告耀x解除合同的请求,即在规定时间内,若天x不提起上诉,则该份合同将被解除。

  法官:天x可追讨赔偿

  有法律人士认为,合同解除后该租赁场地可以交回耀x处置,但耀x应当对天x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法院称,诉讼过程中,法院已向天x公司作出释明,告知天x公司可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提出反诉,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但天x公司在该案辩论结束前都没有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是否提起主张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宜主动作出处理。但判决书中指出,天x公司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天x:十分惊异和不服

  对于本次判决,天x公司负责人表示:十分惊异和不服。“在赔偿没有厘清x前,法院判合同解除,已伤害我司的利益,我司将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该负责人表示,顺x法院、佛山中院五次诉讼的生效判决,都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存在继续履行的合同基础,且此前未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对方停水停电等行为所致。天x有批文,有合同基础,只要对方停止违约行为,本案租赁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影院开业就指日可待。“本案租赁合同并未陷入履行僵局。而且,我司还通过信函、信访、法院、政法等多种渠道确保合同履行。我司将视事态的发展,作进一步行动。”

  [法院说法]

  四大理由 判决解约

  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讼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合同已陷履行僵局

  双方自该涉案合同签订已过去3年多。在双方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天x认为合同仍具履行可能,但没有给出任何可使合同履行的方案。在可预见的将来,依现有条件,合同能否有效履行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涉讼合同的履行已陷入僵局,现有方法已无法促使讼争双方自愿履行合同。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出租人能收取租金,承租人能使用场地。但现耀x不能收取租金,天x亦不能使用场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根本落空。目前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互不信任、相互敌视,已缺乏继续合作的基础。至本案辩论结束,双方均没有提出具体方案推动合同可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合同目的不仅于过去及现在无法实现,有理由相信仅依靠原、被告双方,难于改变现状。

  双方损失或将扩大

  2011年8月双方履行合同陷入僵局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采取积极方式或其他手段使合同得以实现,涉案场地因此无法对外经营。若继续维持现状,双方的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造x社会资源巨大浪费。

  市民需要开业影院

  电影院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大良地区正缺少该类文化项目以满足市民需要。然而原、被告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吉x岛电影院的开业经营变得遥遥无期。合同的不能履行已构x了对公众利益的负面影响,及时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势在必行。

  相关知识:

  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租赁合同知识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漏洞和欺诈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24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联法条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