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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概述

2012-12-1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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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什么是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一、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二、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这几种承揽工作。

  (l)加工

  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

  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

  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

  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

  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

  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但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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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三、承揽合同的具体合同种类

  (一)加工合同

  这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加工该材料,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材料必须由定作人提供,而不能由承揽人自备。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称为定作合同,而非加工合同,这是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之点。加工合同包括常见的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给家具涂刷油漆,把布料加工成服装等等。

  (二)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并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人的不同,已如前述。但定作合同所要求的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不以该材料也由承揽人加工得来为必要,承揽人自其他人处取得该材料而为加工的,同样也可以。因为材料本身的归属已经超出了定作人的权利范围,只要工作成果不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定作人对此无权过问。定作合同也是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合同。如向上海大众汽车定作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以及定作服装、家具等等,则属此类,不胜枚举。

  (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负责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返还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学者对于修理合同是否仅指动产的修理,有不同的看法。这种区别只是就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区分,不存在实质上的不同。依我们的看法,将动产的修理与不动产的修理分开较好一些,因为虽说仅是动产与不动产之别,也不涉及到移转所有权、设立物权等情况,但毕竟二者还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对不动产如房屋的修理,不要求承揽人必须将修理好的房屋再为交付等。动产修理则要求修理人在修理好标的物后还应当交付该物。而且,动产修理一般涉及利益较小,所以区分开也有一定的意义。动产的修理则也十分普遍广泛,凡是动产的损坏,一般都可以交付承揽人修理。

  (四)不动产的修缮合同

  不动产的修缮一般主要是指对房屋的修缮,因为土地一般无需修缮。但非为房屋的其他建筑物也可以为修缮的对象,如纪念碑、桥梁、涵洞等等。此外,建筑物修缮还包括改建。所谓改建是指对建筑物的小部分更改,如对大部分结构等的改变,则应归人建设工程合同。不过,对于树木等修剪也可以认为是对不动产的修缮。如修剪掉苹果树的带病虫树枝等。

  (五)改造、改制合同

  改造、改制合同是指依当事人约定,定作人将其物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将其改造改制成另一种物,定作人接受这种改造、改制物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这种合同与修理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作人提供给承揽人的物并未损坏,只是定作人想将其原本完好的物由承揽人改成其他物而已。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则是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只是材料,要求承揽人将这些材料加工成某物,而改造、改制合同中承揽人提供的则是本来就适于使用之物,定作人的目的是要改变该物原有的用途。

  (六)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提出的一定项目进行设计,提出一定的计划、方案,定作人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承揽人为定作人设计时装款式等等。但建筑物施工的设计应归人上海中,而不要归入设计合同中。

  (七)印刷、打印合同

  印刷和打印合同,是指定作人将自己的文稿或图表交付给承揽人,由承揽人利用其设备、技术,以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打字、制表、印刷等等,制作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其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这里的打印、印刷包括打字、排版、印刷、装订等等一系列活动,并不仅仅指打字和印刷两种。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由此,印刷、打印合同就包括打印合同,印刷厂承接的印刷书稿合同等等。

  (八)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不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文稿等可以复印,也可以约定对画稿的临摹,或将雕像重新模仿塑造等等。

  (九)测绘合同

  测绘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对定作人指定项目的探测并绘制出图表,并将这些测绘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一合同主要包括测量和绘制两部分。当然,如仅为测量并将相关测量数据、结果告之于定作人的,也可以成立测绘合同。不过,关于建筑物施工的测绘一般也归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而不作为单独的测绘合同。

  (十)检验、鉴定合同

  检验、鉴定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鉴定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鉴定内容的性质、相关的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类合同技术性强,因此尤其强调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此外,承揽合同还有许多种,在此不一一详列。

  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鉴定内容的性质、相关的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类合同技术性强,因此尤其强调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此外,承揽合同还有许多种,在此不一一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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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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