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拆迁补偿等价有偿的原则,被拆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只要是与拆迁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都属于补偿的范围。因而,房屋拆迁给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因拆迁产生的行为损失。行为损失主要指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费等。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拆迁人应如何给予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我们认为,这种补偿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适用市场评估,补偿金额基本相当于被拆迁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三十三条规定的只是“适当补偿”,因此,该补偿金额是有限的,不是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全部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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