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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1990年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关是“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产权登记时房屋面积有120平方(户主1人)。2005年就地危房翻建新房,2008年被征地拆迁,现回迁安置。根据本地的安置标准为户口人数(每人分得55平方)。 问题1:有些人认为原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三证”,无任何意义。是否自动过期作废?无任何补偿? 问题2:现人口增加,有些人的说法是不能按照原《房屋所有权证》户主一人分得120平方,只能按现在的标准户主分得55平方。这种说法合理吗?

征地拆迁
2012-06-06 04:49: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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