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汽车维修厂帮车主杨某将一辆事故车辆维修完毕后,杨某却在一年之后才去维修厂取车,因保管费问题协商未果,维修厂将杨某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门头沟法院对这起汽车保管费纠纷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被修复后,杨某理应及时取车。但由于杨某迟迟没有取车,致使他的车一直停放于维修厂,为避免他的车辆发生损失,维修厂因此承担了相应的保管责任。
鉴于维修厂履行了必要的保管义务,故杨某应当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判令杨某向维修厂给付保管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