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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的通知及其效力

2015-11-0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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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转让合同,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

  案情

  近日,金乡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8月1日,被告胡某向第三人赵某借款现金陆拾肆万捌仟元整,并出具借条。2013年11月 21日,原告杜某与第三人赵某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赵某自愿将其享有的胡某债权陆拾肆万捌仟元整转让给杜某,杜某同意接受并承诺不再以该债权债务关系追求赵某责任,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2013年11月21日,第三人赵某通过申通公司以快递方式向被告胡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原告杜某以债权人身份向胡某主张权利一直未获答復,遂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某偿付借款648000元。

  审理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3年12月24日,原被告、第三人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某自愿偿还原告杜某借款648000元。

  评析

  本案中,应当关注债权转让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通常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隻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其次,怎样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最后,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关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隻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与《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是相符的。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盖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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