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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