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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2018-06-2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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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法人授权其他人代表公司考某一民事活动的时候,法人要出具受权委托书,让该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合法化。受权委托书应该载明受权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人往往会做出一些超载权限的行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其超载权限的就构成表现代理,那么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在哪里?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二、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三、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上述就是小编对“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问题进行的解答,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希望以上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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