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

2019-07-17 06: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本文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依据该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法规名称】最高

本文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依据该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4-01-24
【实施时间】 1994-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202号“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了具体解释。依据该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即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点的,不论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即需方自备或租用运输工具到供方所在地或供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52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