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口头约定乙方须另行提供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加贴后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酒与商标。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请问: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如果甲方自动支付欠款,乙方撤诉,是否允许?为什么?
(3)如果甲乙双方坚持不要求法院确认效力,是否可以?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